“洋老师”培训机构聘留学生授课涉嫌非法就业

据《青年报》报道,如今外籍教师在沪教授英语课已是常态。不过,日前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某外语培训机构中调查发现,“洋老师”中的外籍留学生并无《外国人就业证》,涉嫌非法就业。此外,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外籍工作者仅能在为其办理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工作,在其他公司兼职或挂靠也属于非法就业。

一位上海家长实名举报说,孩子参与的课外英语辅导班共配有3名外籍教师,怀疑存在非法用工问题。经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发现,其中1人与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形式为“志愿者协议”。该名“志愿者”实为本市某高校留学生。另外一名外籍教师则有本职工作,并与培训外包公司签订了PART-TIME(兼职)协议就业。

市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介绍,两位外籍教师均属于非法就业。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对非法就业的规定,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据此,案例中留学生以“志愿者”身份从事外教工作实际获得有偿报酬的,应定性为非法就业。换言之,一名外国人仅能在为其办理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工作,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挂靠就业,否则在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工作就属于非法就业。留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人员,亦不是实习生,不领取劳动报酬,应属于志愿者身份,无法办理就业证。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而且就业证上所注明的单位必须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否则即是非法就业和用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外国人持有就业证和居留证后,才算真正具备劳动者身份,可以在就业证注明单位工作,受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同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监察机构在查清具体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明确该案系外国人非法就业之后第一时间将此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由其作出进一步处理。事后,该单位停止使用在校留学生,并及时办理和变更了其他外教的就业证。

市人社提醒,在实践操作中,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外国人在沪就业政策也正在逐步调整。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本市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上海,外国人就业制度将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