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蔡徐坤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纪合同纠纷案二审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上诉人依海影视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被上诉人蔡徐坤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据了解,蔡徐坤与依海影视经纪合同纠纷从2017年8月30日立案以来,经历4次庭审,双方代理律师重点围绕蔡徐坤与依海影视签订独家经纪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展开激烈的辩论。2018年10月2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蔡徐坤与被告依海影视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济合同书》及2016年6月签订《之补充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一审判决认为:蔡徐坤与依海影视签订独家经纪合同及补充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经纪合同约定,甲方(蔡徐坤)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向乙方(依海影视)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且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牵涉面较广,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亦牵涉人身权利,不宜强制履行。故原、被告签署的经纪合同及补充合同可以解除。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围绕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以及蔡徐坤演艺收入的70%是否应当支付给依海影视展开辩论。
依海影视(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经纪合同条款是针对违约而设立的,依此条款认定被上诉人蔡徐坤有单方合同解除权,显然是认定错误。同时,本案中的经纪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一审法院所谓的“人身依附性”不能作为法院解除合同的理由,所谓的“缺乏信任”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此外,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海影视提供资金和机会,安排蔡徐坤去韩国以及在上海戏剧学院进行了长时间的艺人专业培训,2016年10月中旬安排了他的“出道”演出,并安排蔡徐坤录制多期电视台节目、参加多场演出,举办歌迷见面会,以及对他进行网络宣传、媒体通告等宣传、扩大他的演艺影响的有关活动,蔡徐坤今天的人气和演艺名声与依海影视前期的投入密不可分。随后上诉人代理律师还当庭提供了新证据。
蔡徐坤(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2017年初依海影视已无法为艺人提供专业稳定的支持,无法履行经纪合约,从2017年初开始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合作基础及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且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曾变更诉讼请求。对于上诉人代理律师提交法庭的新证据,被上诉人代理律师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蔡徐坤代理律师不同意依海影视的上诉请求,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当庭并未作出判决。之后记者就本案联系了蔡徐坤的代理律师,对方婉拒了采访,仅表示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近年来,青年艺人与经纪公司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艺人指责公司未尽到培养责任,公司则认为艺人在获得公司培养的机会大火后,自立门户,有损艺德,娱乐行业争纷引起社会公众极大关注,而对比法院审理的多起艺人解约案件后可以发现,对于经纪合约属性认定问题,现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2016年12月,唐人与蒋劲夫经纪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驳回蒋劲夫解约唐人合约请求,判定蒋劲夫经纪合约仍属唐人,并赔偿唐人损失二百万元。对比此前艺人与经纪公司产生合约纠纷,判决结果多是允许解约、艺人赔偿违约金的案例,此次法院判决唐人与蒋劲夫经纪合约继续履行,在国内尚属首例,而业内人士也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有可能对此后类似合约纠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此前召开的“呼唤艺德回归,新时代娱乐界诚信守法研讨会”上,以蔡徐坤解约一案作为案例引发各位专家讨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一般有三种情形,即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以及《合同法》94条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况,而蔡徐坤解约一案并不符合这几种解约情形,属于违约。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介绍,2009年之前,大部分的法院裁决都认为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如需解除合同,则适用于《合同法》94条第五项,即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2009年之后,出现了演艺合同源于经纪合同,是混合性或综合性合同的提法,演艺合同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委托合同,因为它包含了委托关系、培养训练及后期一系列的宣传推广活动。所以在成为综合性合同后,任意解除权的可能性就不存在,只能选择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经纪公司有违约行为,或者是有根本违约行为,才能解除合同。